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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细则》

创建于2020年07月25日 星期六作者 : 物理学院综合办 浏览量 :

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的领导,不断提高新时代高等学校党的建设质量,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的中间环节,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起组织领导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按照“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本领过硬的骨干队伍、有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有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的工作目标来加强建设。


第二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设置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学校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等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单独或联合设置。

第六条 党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基层党委。党员不足 100 人、50 人以上的,设立党总支。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党员不足 100 人的,可以设立基层党委;党员不足 50 人的,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第七条 基层党委一般设委员 5-7 人(最多不超过 9 人),党总支设委员 3-5 人。基层党委(党总支)一般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根据需要设立组织、宣传、纪律检查、统战、青年、保密保卫等委员。如委员较少,一名委员可兼多名委员的工作。设立纪委的基层党委,不再另设纪律检查委员。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应进入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

基层党委设立纪委的,纪委组成人数一般为 3-5 人,设书记1人,纪委书记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中的同级行政副职担任。

基层党委(党总支)设专职组织员 1-2 人。

第八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选举结束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或指派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原则组成。注意推选那些坚决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改革开放,热爱党务工作,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党性观念强,政治思想素质好,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勤政廉洁的党员担任委员。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十条 基层党委每届任期五年,党总支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在任期内如有委员出缺,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履行政治责任,把握好学院工作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组织领导和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在重

大办学问题上把好政治关,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基层党委(党总支)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了解、分析本单位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五)领导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阵地建设和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六)领导本单位的统一战线工作。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做好本单位的干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基层党委(党总支)发挥在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做好本单位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基层党委(党总支)可以就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八)做好本单位的人才服务工作。坚持做好人才的团结、引领、服务工作,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主动联系服务专家。

(九)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社团组织。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师德教育,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刻苦钻研业务,勇攀科学高峰,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的党委(党总支)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不断强化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意识。

第十四条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第四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主要职责:

(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党员大会和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及时传达并带头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下设各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并检查其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掌握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和帮助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或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经常与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六)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切实履行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七)负责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民主党派和离退休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八)负责加强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自身建设。按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委员会的团结,不断增强其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履行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职责。

(九)履行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参与本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书记外出或出缺时,受委托主持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党委总体安排,基层党委(党总支)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的宗旨、党章党规党纪、革命传统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结合,采取集中轮训、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党员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 32 学时。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形势任务,确定党员教育的内容和主题,增强党员教育的针对性;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党员的不同特点,提出学习要求和重点;采取各种学习教育方式,增强教育的有效性;统筹兼顾,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确保教育时间和效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条 做好党员的日常监督,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一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发扬党内民主。基层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 加强出国(境)党员、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对于出国的党员,在党员出国前找其谈话,要求党员回国后主动向党组织汇报,并督促出国超过一年的党员,原则上每半年要向党组织作一次思想汇报。对流动到本单位的党员要及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同时,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定期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

第二十四条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优化教师党员队伍结构,加大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党员工作力度,注意培养和发展青年骨干教师,特别是高学历、高职称的青年教师。对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要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及时把他们吸收入党。

第二十六条 着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将团组织推优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渠道,对优秀学生做到早发现、早引导、早培养。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督促培养联系人每季度、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分析,并及时反馈情况,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帮助其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

第二十七条 要按照“第一轮预审,第二轮正式审批”的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七个不发展”的原则,严格把好发展党员工作中政审、考察、审批等各个环节。实行团组织推优制、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制、培训制、公示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工作,全面考察预备党员发挥模范作用、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学期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培训,按照党员标准,及时做好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审批工作。


第六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集体领导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主要由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学习需要,可将中心组学习参学人员范围成员扩大到班子成员以外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中心组采取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主要形式,集体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集体学习原则每月不少于 1 次。


第三十一条 会议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必须组织召开四种会议,即基层党委(党总支)会、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

(一)基层党委(党总支)会。原则上每月 1 次,按照《湖南大学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二)党支部书记会。每学期至少 2 次,主要布置、督促、检查支部工作,研究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支部工作经验,对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对支部书记,特别是对新任支部书记进行培训。

(三)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 1 次,主要是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议、指示,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报告工作等。

(四)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 1 次。会前要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委员会成员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向党员群众通报。

第三十二条 党课制度。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每年至少组织 4 次,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授课人可由本单位负责人承担,也可由上级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三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做好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第三十四条 廉政建设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面从严治党专题会议,分析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建立完善廉政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党规党纪党风教育;完善党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建立完善党务公开制度,进一步畅通公开渠道。

第三十五条 民主评议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组织党支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第三十六条 计划与总结制度。每年初,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报送党委组织部,年末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上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工作检查考核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支部建设的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内容,每年组织对基层党支部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全面落实抓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党总支)书记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至少专题系统研究 1 次党建工作。坚持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联系联系师生党支部制度,经常深入一线和师生中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第三十九条 开展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党支部书记向基层党委(党总支)和支部党员大会述职,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向学校党委述职。

第四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党建工作队伍建设,按照学校党委要求,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

第四十一条 完善保障机制,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四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党的建设工作纳入巡察工作内容,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内容。对党的建设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学校党委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将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原《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基层党委(党总支)细则》(湖大党字﹝2014﹞47 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细则》

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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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的领导,不断提高新时代高等学校党的建设质量,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的中间环节,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起组织领导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按照“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本领过硬的骨干队伍、有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有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的工作目标来加强建设。


第二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设置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学校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等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单独或联合设置。

第六条 党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基层党委。党员不足 100 人、50 人以上的,设立党总支。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党员不足 100 人的,可以设立基层党委;党员不足 50 人的,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第七条 基层党委一般设委员 5-7 人(最多不超过 9 人),党总支设委员 3-5 人。基层党委(党总支)一般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根据需要设立组织、宣传、纪律检查、统战、青年、保密保卫等委员。如委员较少,一名委员可兼多名委员的工作。设立纪委的基层党委,不再另设纪律检查委员。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应进入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

基层党委设立纪委的,纪委组成人数一般为 3-5 人,设书记1人,纪委书记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中的同级行政副职担任。

基层党委(党总支)设专职组织员 1-2 人。

第八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选举结束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或指派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原则组成。注意推选那些坚决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改革开放,热爱党务工作,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党性观念强,政治思想素质好,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勤政廉洁的党员担任委员。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十条 基层党委每届任期五年,党总支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在任期内如有委员出缺,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履行政治责任,把握好学院工作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组织领导和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在重

大办学问题上把好政治关,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基层党委(党总支)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了解、分析本单位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五)领导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阵地建设和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六)领导本单位的统一战线工作。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做好本单位的干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基层党委(党总支)发挥在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做好本单位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基层党委(党总支)可以就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八)做好本单位的人才服务工作。坚持做好人才的团结、引领、服务工作,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主动联系服务专家。

(九)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社团组织。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师德教育,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刻苦钻研业务,勇攀科学高峰,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的党委(党总支)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不断强化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意识。

第十四条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第四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主要职责:

(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党员大会和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及时传达并带头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下设各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并检查其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掌握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和帮助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或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经常与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六)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切实履行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七)负责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民主党派和离退休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八)负责加强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自身建设。按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委员会的团结,不断增强其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履行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职责。

(九)履行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参与本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书记外出或出缺时,受委托主持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党委总体安排,基层党委(党总支)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的宗旨、党章党规党纪、革命传统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结合,采取集中轮训、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党员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 32 学时。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形势任务,确定党员教育的内容和主题,增强党员教育的针对性;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党员的不同特点,提出学习要求和重点;采取各种学习教育方式,增强教育的有效性;统筹兼顾,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确保教育时间和效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条 做好党员的日常监督,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一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发扬党内民主。基层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 加强出国(境)党员、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对于出国的党员,在党员出国前找其谈话,要求党员回国后主动向党组织汇报,并督促出国超过一年的党员,原则上每半年要向党组织作一次思想汇报。对流动到本单位的党员要及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同时,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定期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

第二十四条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优化教师党员队伍结构,加大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党员工作力度,注意培养和发展青年骨干教师,特别是高学历、高职称的青年教师。对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要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及时把他们吸收入党。

第二十六条 着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将团组织推优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渠道,对优秀学生做到早发现、早引导、早培养。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督促培养联系人每季度、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分析,并及时反馈情况,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帮助其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

第二十七条 要按照“第一轮预审,第二轮正式审批”的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七个不发展”的原则,严格把好发展党员工作中政审、考察、审批等各个环节。实行团组织推优制、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制、培训制、公示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工作,全面考察预备党员发挥模范作用、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学期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培训,按照党员标准,及时做好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审批工作。


第六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集体领导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主要由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学习需要,可将中心组学习参学人员范围成员扩大到班子成员以外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中心组采取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主要形式,集体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集体学习原则每月不少于 1 次。


第三十一条 会议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必须组织召开四种会议,即基层党委(党总支)会、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

(一)基层党委(党总支)会。原则上每月 1 次,按照《湖南大学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二)党支部书记会。每学期至少 2 次,主要布置、督促、检查支部工作,研究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支部工作经验,对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对支部书记,特别是对新任支部书记进行培训。

(三)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 1 次,主要是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议、指示,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报告工作等。

(四)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 1 次。会前要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委员会成员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向党员群众通报。

第三十二条 党课制度。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每年至少组织 4 次,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授课人可由本单位负责人承担,也可由上级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三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做好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第三十四条 廉政建设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面从严治党专题会议,分析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建立完善廉政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党规党纪党风教育;完善党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建立完善党务公开制度,进一步畅通公开渠道。

第三十五条 民主评议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组织党支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第三十六条 计划与总结制度。每年初,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报送党委组织部,年末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上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工作检查考核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支部建设的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内容,每年组织对基层党支部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全面落实抓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党总支)书记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至少专题系统研究 1 次党建工作。坚持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联系联系师生党支部制度,经常深入一线和师生中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第三十九条 开展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党支部书记向基层党委(党总支)和支部党员大会述职,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向学校党委述职。

第四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党建工作队伍建设,按照学校党委要求,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

第四十一条 完善保障机制,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四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党的建设工作纳入巡察工作内容,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内容。对党的建设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学校党委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将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原《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基层党委(党总支)细则》(湖大党字﹝2014﹞4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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